恋爱买房登记“共同共有”,分手后对簿公堂
小琳和小航曾是朋友圈里的“准新人”。2021年到2023年,两人相恋期间为结婚商量购房。2023年2月,小琳以3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套二手房,其中她自己出了15万元,剩下的17万元由小航支付。为了“明确归属”,两人把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这在很多人眼里,是“不分你我”的承诺。 但现实往往比想象残酷。2023年5月,两人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手,且从未同居生活。原本“共同的家”成了争议焦点:房子该怎么分?小琳认为“共同共有”就该一人一半,小航却觉得自己出的钱更多,应该多占。协商无果后,小琳将小航告上法庭。 法院判了!关键看这3个问题 这起看似简单的“房产分割案”,背后藏着3个关键争议点。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第一,这算“同居析产”吗? 很多人以为,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应该按“同居关系析产”处理。但法院认为:小琳和小航虽然恋爱,但从未同居生活,没有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因此案由应是“共有物分割纠纷”,而非“同居析产”。简单说,两人不是“同居伴侣”,只是“共同买房的朋友”,分割规则更简单直接。 第二,房子到底归谁?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小琳和小航分手后,显然没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分割房产合情合法。那房子该归谁?法院综合考虑了两点: 出资多少:小航实际支付了20.4万元(总房款32万-小琳支付的11.6万),远高于小琳; 实际使用:房子在小航的老家(户籍地),由他居住、管理更方便。 最终,法院判决房子归小航所有。 第三,小琳能拿多少补偿? 房子归小航,但小琳毕竟出了近12万,总不能“白给”。法院结合两点算了笔账: 出资比例:小琳实际出资约36.25%(11.6万/32万),小航约63.75%; 房屋贬值:买房时总价32万,现在市场评估值28万,略有贬值。 综合后,法院酌情判决小航给小琳9万元补偿款——这既不是“对半分”,也不是“按比例照搬”,而是结合实际情况的“合理平衡”。 法官提醒:婚前共同买房,这4件事一定要做! 这起案件给所有恋爱中的年轻人敲响了警钟:恋爱时一起买房,看似是“幸福的见证”,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法官结合本案,总结了4条“避坑指南”: 1. 资金往来留痕,别让“心意”变“糊涂账” 买房是大额支出,转账时一定要备注“购房款”“装修款”等用途,尽量用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本案中,小航正是靠工资转账记录,才证明了自己出了一部分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 2. 房产证≠“均等分割券”,签协议更保险 哪怕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也建议签一份《共同购房协议》,明确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条件(比如分手后如何处理)、产权归属等。口头承诺不可信,白纸黑字才更有保障。 3. 彩礼和房款要分开,别“混成一锅粥” 本案中,小琳退了18.5万给小航,其中包含12万彩礼、3万红包和部分工资。但因为没书面结算清单,差点被认定为“房款抵扣”。彩礼是“婚约财产”,房款是“共同购房支出”,一定要分开算清楚。 4. 分手后及时处理,别等“夜长梦多” 财产纠纷拖得越久,证据越容易灭失(比如转账记录丢失、房价波动)。分手后理性协商,谈不拢就尽早起诉,避免“钱房两空”。 最后说: 这3件事,比条款本身更重要! 爱情里的“共同买房”,本是对未来的期待,但法律不会为“浪漫”买单。无论是出资、登记还是分手后的分割,都需要理性对待、提前规划。毕竟,真正的幸福,从来不是靠一套房子“绑定”的;但懂法、留痕、签协议,能让这份期待少一些“遗憾”。
愿每一份真心都不被辜负,更愿每一份付出都有“迹”可循。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