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孩子的姥姥姥爷、爷爷奶奶没有权利要求探望孩子;因为他们完全可以陪同孩子的妈妈、爸爸一起探望。但是,如果孩子的妈妈或爸爸去世了,姥姥姥爷、爷爷奶奶可以独立要求探望孩子。
沙某某(奶奶)是丁某某(爸爸)的母亲,而且丁某某是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妈妈)2016年3月结婚,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孙子)、丁某乙(孙子)。2018年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
对于探望权,法律的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认为,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父母。按照文义解释,该规定的适用场景是离婚。但是,如果认为没有离婚而夫妻一方去世时探望权主体可以扩大,那么先离婚后去世时无法扩大,这又不公平。于是,目前司法上的共识是不考虑是否离婚,在夫或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以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习惯的方式,来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辈探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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