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后台的一个咨询,一上来就直击要害——一夜情到底算不算出轨?
有个粉丝在翻阅男方手机的时候,查到了他一个购买避孕药的订单,根据订单显示的地址是一个外地的酒店,结合订单时间和地址显示应该是男方出差的时候发生的,很显然不是她自己使用的。
在这个粉丝掌握了男方一夜情的证据后,就来咨询我,想要以一夜情的出轨来判定男方为重大过错,双方离婚,自己要多分夫妻财产。
我先告诉大家答案:离婚是可以的,因为一夜情算是出轨,但是不一定属于重大过错,在财产分割方面可能会适当倾斜10%左右。
出轨一般指配偶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一般包括:重婚、同居、婚外恋、一夜情和嫖娼等等。
而《民法典》规定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有5大类: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一般包括多次出轨、长期出轨;吸毒、赌博成瘾;有犯罪处罚等。
根据这位粉丝的情况,男方一夜情的情况属于出轨,可以以出轨为由判定感情破裂从而离婚,但是在《民法典》规定中的五大过错中,一夜情只是属于普通出轨,没有多次出轨和长期出轨,也达不到重婚、同居的情况,所以构不成离婚的重大过错。
更颠覆的来了:有私生子,为什么也不能认定“同居或重婚”?
更让当事人崩溃的——有私生子却不能认定“同居或重婚”!
去年王女士的案子就特别典型:她发现丈夫和小三有个3岁的孩子,本以为稳赢,结果一审法官没认定丈夫有重大过错。也不是法官偏心,是王女士漏了关键证据——她只证明了“孩子是丈夫的”,却没证明“丈夫和小三持续同居”。
你可能会问:有孩子了还不算持续稳定?还真不一定。
比如有些男人会定期给小三钱,但自己不住小三那;或者小三在外地,男人只是偶尔探望。这种情况下,虽然有私生子,但不符合“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的条件,就不能认定为“与他人同居”。
王女士后来找我代理,我们帮她搜集了丈夫的租房合同,证实丈夫的房子租在小三小区对面、还有丈夫给小三的转账记录和邻居看到丈夫经常去看望的证词,这些证据链组合起来,才最终认定丈夫“与他人同居”,让王女士拿到了过错损害赔偿金。
所以记住:不管是一夜情还是私生子都是“结果”,但法律要的是“过程证据”——能证明对方出轨或者有稳定的生活痕迹的证据,这些都比什么私生子重要。
【侦探释法】
法律认定的离婚条件有哪些?包不包括一夜情?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1.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夜情属于出轨情形,不直接作为法定离婚条件,但如有充分证据,如出轨认错书、转账消费记录等,可证明其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辅助法官认定感情已破裂,从而离婚。
如果对方经常跟不同的异性发生关系,是属于一夜情还是频繁出轨?
频繁出轨,是多次“一夜情”行为的叠加
但是这种行为依旧不能直接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如果有多次行为的证据,如多份认错书、跟不同异性的视频照片或者消费记录等,就能够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从而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才能有优势。
频繁出轨跟嫖娼有什么区别?
频繁出轨是与不同异性的自愿不正当性关系,属于道德与婚姻过错;
嫖娼是支付财物换取性服务,涉嫌违法。
如果配偶给第三者也转钱财,算是嫖娼吗?
不算
配偶给异性转钱多是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物赠与,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过错。
嫖娼可能拘留、罚款;而给第三者转钱的情况可起诉追回财产,认定为转移财产可作为“重大过错”影响财产分割。
有嫖娼行为,能否一次判离,多分财产?
一次判离:需证明嫖娼行为,严重破坏夫妻感情,达到“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才可能一次判离。
多分财产:嫖娼属“其他重大过错”,依《民法典》“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无过错方可主张财产分割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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