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对实践中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或共有产权等类型房屋已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移转登记手续,但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是尚需完善不动产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