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往往是重头戏。在财产分割中,房屋资产的分割通常占大头。
房屋分割除了所有权的分割以外,还涉及到房屋租金如何分割的问题。
房屋租金究竟如何分割呢?
目前《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对租金的规定只有一条: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单看这个法律条款,简洁倒是简洁,但明了就不那么明了。什么叫孳息?什么叫自然增值?法律没说。
法律不说,法官却不能不判。
那实务界是如何认定和判决的呢?
答案是:看情况。
为啥需要看情况,因为租金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争议较大。
先看争议较小或者说没有争议的内容,孳息是相对于产生它的原物而言的,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比方母鸡生的蛋,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是指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比方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
按这个分类,租金似乎应当划入法定孳息。但租金又和存款利息有不一样的地方,存款嘛转到银行就完全不用管了,它自己就会产生利息。而房屋出租要发布出租信息,委托中介带看或者自己亲自带看,成功出租需要颇费一番功夫,出租后还要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收取租金等。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房屋租金就认定为孳息,套用法律规定它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怕婚后另一方为房屋出租,维护修缮,租金的获得投入很多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也一分钱不能分割,显然是明显不公平的。
所以法官的判决就是看情况,一些情况下将它认定为法定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些情况下将它认定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情形如下:
一 婚前出租房屋
婚前出租房屋分为两种情况:
房屋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或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
婚前全款购买的,分以下三种情形:
1.婚前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在婚前终止,但租金在婚后收到。
结论:租金属于房屋所有权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理由:另一方未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等,也未对租金的获得存在重大贡献。房屋租金属于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房屋所有权人一方。
2.婚前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在婚后一段时间终止。另一方未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婚后产生的租金在婚前全部或部分已收到。
结论:租金属于房屋所有权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理由:另一方未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等,也未对租金的获得存在重大贡献。房屋租金属于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房屋所有权人一方。
3.婚前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在婚后一段时间终止。另一方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婚后产生的租金在婚后收到。
结论:租金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理由:另一方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等,租金系双方共同经营后的收入,不属于法定孳息,属于经营性收益,系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后还贷数额与租金收入相当或婚后还贷数额大于租金收入。
结论:用租金收入还贷,两者相抵,无须分割。
理由:租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共同债务,租金已用于共同还贷消耗完毕。
2.婚后还贷数额小于租金收入。
结论:对还贷剩余租金部分予以分割。
理由:租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还贷属于共同债务,租金用于共同还贷尚未消耗完毕。
二 婚后出租房屋
婚后出租房屋分为三种情况:房屋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或婚后购买。
1.婚前全款购买的,需考虑另一方是否对婚后房屋的出租事宜、租金的获取作出重大贡献,或者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
如另一方未参与租赁活动的经营管理、维护修缮等,也未对房屋的出租,租金的获得存在重大贡献,则房屋租金属于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房屋所有权人一方。反之,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2.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租金收入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购买的,租金收入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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