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借据上只有借款方夫妻中的一人的签名,出借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对于借款知情,并作出欲还款的意思表示,即便其不知道借款的具体数额,此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款经过
2015 年底,胡某因经营需要,开始陆续向王某借款。在那个资金周转频繁的时期,王某多次以现金方式满足胡某的资金需求。到 2016 年 4 月 16 日 ,胡某累计借款 310000 元,他郑重地出具了一份格式借据,上面清楚地写明借款金额,还备注了逾期还款的相关事项,借据上不仅有胡某加盖的个人名章,担保人处还加盖了 XX 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后来,胡某的资金缺口仍未填补,继续向王某借款,累计又借了 280000 元。2018 年 8 月,胡某住院期间,双方在医院进行结算,胡某给张某出具了欠据,不过这时间写的是 2016 年 5 月 16 日。据原告张某、王某称,当时双方还口头约定了月息一分五厘 ,想着这借款能有个合理的回报。可这口头约定,在后续的纠纷里成了争议点之一。
当事人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
一审时,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在细致审查证据和了解案情后,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应归还原告王某借款 310000 元及利息,这是基于借据的真实性以及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等因素考量。但对于原告张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驳回。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让双方息诉。张某觉得那 28 万元也理应得到偿还,而宋某则坚称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分别提出上诉。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经过再次审理,在 2020 年 8 月 10 日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了一审中关于被告宋某归还原告王某 310000 元及利息的判决,同时,对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进行了撤销。法院认为原审被告胡某、李某、胡某 1、胡某 2 应在继承胡某遗产范围内,清偿胡某所负债务 280000 元及利息。 本以为案件就此尘埃落定,可宋某还是心有不甘,提出了再审申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启动再审程序,经过深入审查和分析,2022 年 6 月 8 日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判决撤销了之前的二审和一审判决,重新认定被告宋某应归还原告王某借款 207450 元及利息,同时驳回原告张某、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系列的判决变化,背后是对证据的不断审查、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以及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每一次判决的改变,都反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法律在实际运用中的严谨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依据 。它确立了 “共债共签” 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
在张某、王某诉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里,胡某借款时,借条上只有他一人签名,这就需要判断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案件细节来看,宋某对借款知情,并且作出了欲还款的意思表示,这就满足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要素。尽管宋某可能不清楚借款的具体数额,但她知情并愿意还款的态度,在法律实践中意义重大。这表明她对这笔债务是认可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从法律实践角度讲,这一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当夫妻一方借款时,即便另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只要能证明其知情且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提醒我们,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不仅要看借款合同的表面形式,更要深入探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债务的实际用途。
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