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怕晚,离婚要趁早”——这句话在网上流传甚广,乍一听似乎很有道理:晚点结婚,人更成熟,婚姻更稳;一旦发现过不下去,赶紧离,别拖。但小编必须说:后半句“离婚要趁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法律的误读,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很多人把“离婚要趁早”理解成:感情破裂了,拖着只会更痛苦,不如快刀斩乱麻。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法律上的“趁早”和你想象的“趁早”根本不是一回事。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你为了“趁早”而主动放弃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或赔偿请求权,或者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仓促协议离婚,很可能事后追悔莫及。
→ 更严重的是,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再想推翻或重新分割财产,法律上的门槛极高。
1.从财产角度看,“趁早离婚”常常让弱势一方吃大亏。比如一方名下有隐藏的收入、房产或股权,另一方急于脱身,草草签了协议,事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资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但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而且举证难度非常大。如果你“趁早”到什么证据都没留就离了,法院也很难帮你。相反,适当“拖一拖”,通过律师调查令、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固定证据,往往能争取到多得多的权益。
2.看子女抚养。很多人认为“离婚要趁早,对孩子伤害小”,这其实是一种错觉。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会重点考察父母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陪伴时间以及孩子的意愿。如果你“趁早”放弃争取抚养权,或者仓促约定不合理的探视方案,事后想变更抚养权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虐待、疾病或无力抚养等法定情形,难度极大。
→ 更理性的做法是:收集好己方抚养优势的证据,与对方协商或通过诉讼争取合理方案,而不是为了“快”而牺牲孩子。
那么,到底什么时候该离?小编的建议是:
不拖延,也不冲动。感情确实无法挽回时,当然不必死守,但“趁早”绝不等于“草率”。在行动之前,先做三件事:
第一,梳理清楚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存款、股票、公积金、理财保险等;第二,评估子女抚养的现实条件;第三,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是否存在家暴、出轨等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第1091条)。只有把这些功课做足,离婚才能真正“解绑”,而不是从一个火坑跳进另一个火坑。
★ 最后一句话
“结婚不怕晚”,小编这里是同意的——晚一点,心智更成熟,选择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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