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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私家侦探公司:“谁提离婚,谁便放弃全部财产”这类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2026-04-14人气:53


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婚前及婚内的财产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内财产协议”等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内财产的归属,但部分“协议”真的有法律效力吗?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该约定中列明了双方财产(均系婚前财产,含房产及车辆)范围,载明婚前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但未进行过户登记。同时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自愿放弃全部财产”。


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未处理财产。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王某主张所诉财产均系个人婚前财产,李某则以婚内约定为由,认为王某提出离婚视为放弃财产。

相关法律

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内容涉及对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的处分,并表述为“若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自愿放弃全部财产”,该协议并非单纯对双方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系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涉及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权属于人格权益的范围,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夫妻中一方是否提起离婚及因何种缘由提起离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法律不禁止夫妻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未赋予该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依据。故《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该房产等不动产及车辆等大宗财产的约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应属无效。

法官说法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双方打消离婚念头。


法律不阻止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前、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提出离婚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应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故包含限制离婚内容的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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