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抵押权是一个常见的概念。如果抵押权和夫妻共同财产两者之间产生碰撞,这不仅涉及夫妻间的财产权益,也关乎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顺利取得房产的抵押权呢?或者说实际中会有什么常见的问题出现呢?
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这个法律问题。
陈某和王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
后来,陈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瞒着王某伪造了“单身证明”顺利将房子抵押给了银行。但陈某生意失败未能按时还债,银行便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拍卖房子。
这个时候,王某才知道房子被抵押的事实,王某认为房屋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擅自抵押的行为是无效,所以银行无权拍卖房屋。
双方各执一词,那银行到底能不能取得这套房子的抵押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子是婚后买的,即使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也不影响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由此可得,陈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抵押房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
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是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回到案例中,银行要取得抵押权,首先要证明自己在接受抵押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要证明自己不知道房子是陈某和王某夫妻的共同财产。
那么,银行在整个抵押过程中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有无查看房产证,有无要求陈某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等等。
如果银行在抵押时,什么都没审查,那银行就肯定不能被认定为善意,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
但如果银行查看了房屋证,知道房子登记在陈某名下,且陈某提供了自己未婚的证明,让银行有理由相信房子是陈某个人所有,那银行有可能被认定为善意。
本案中,法院认为银行的审查义务不应该只停留在陈某单方面提供的资料上,也就是说除了一份“单身证明”,银行还应当主动去审查陈某的家庭户口信息、征信报告等资料,这些都是抵押手续的常见资料。
由此可见银行并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所以最终判决银行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权申请拍卖。
在实践中,如果房子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最好多留个心眼。
比如查看房屋产权证书、询问抵押人的婚姻状况,甚至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配偶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等。否则,一旦房子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一方擅自抵押,债权人可能面临抵押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就像上面案例中的银行,如果最终法院认定银行不是善意取得,那即使有抵押登记,银行也无法对房子行使抵押权,转而只能向陈某主张债权,而陈某要是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银行的钱就可能打水漂了。
所以,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债权人不一定能取得抵押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无论是夫妻还是债权人,在涉及房产抵押等重大财产处置时,都要谨慎行事,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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